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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明确将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发布时间: 2008-01-22     

     近日,市人民政府批转了《市档案局关于将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8〉4号),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精神,市档案局提出了将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有关贯彻意见。
  一、深刻认识将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重要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阳光、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腐败体系,从制度、源头上遏制腐败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 《条例》是我国首部有关保护公众知情权的法规,它赋予了各级国家档案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重要职能。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市、区国家档案馆是政务信息资源的重要管理部门,将其作为各级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场所,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加集中、规范、权威、系统、有效的政务信息,对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构建“创新武汉”、“和谐武汉”具有重要意义。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综合档案馆要以此为契机,按照《条例》的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通过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推动和促进市、区国家档案馆各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充分做好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建立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要在现有的已公开现行文件中心的基础上建立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加强查阅场所建设,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查阅室,要以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配备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设施、设备,加强档案网站建设和电子文件中心建设,通过现场查阅及互联网等手段,为社会各界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优化查阅环境,提高利用服务水平,为实现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供保障。
 (二)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的接收和服务工作。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要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等政府信息的接收、整理、保管、数字化处理和应用工作,规范管理,加强对利用信息的登记、分析和研究,优化功能。简化查阅手续,编印服务指南,开放文件目录,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
 (三)切实保障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齐全完整和及时送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本级行政机关向国家档案馆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之中,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向常态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四)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利用服务制度。要把档案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规划,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政府公开信息的权利,使档案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切实做好市、区政府机关公开信息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移送工作
市、区政府机关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构建“创新武汉”、“和谐武汉”,促进武汉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作用,认真负责地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送政府公开信息。
 (一)移送政府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全市、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
 (二)移送政府信息的内容。
  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扶贫、教育、卫生医疗、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4.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变动情况;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移送政府信息的时间和形式。从2008年3月1日起,市、区政府机关要将档案馆列入移送部门发放范围。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同时,应向同级档案馆移送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电子文本一份,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指南》、《目录》、《政报》等,还应送交纸质文本两份。市、区政府机关编制的电子文本可以采用在线形式直接通过政务网向市、区档案馆移送。
 (四)移送政府信息的机制和手续。市、区政府机关应将移送政府信息工作纳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负责办理向同级档案馆移送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填具《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政府各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综合档案馆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同时要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具体部门,落实专门人负责。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设立市、区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二)加大宣传力度。借助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大众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地报道国家综合档案馆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项目内容及开馆时间,引导市民通过市民信箱等信息窗口获取政府信息,宣传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实例和效果,为档案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区政府各机关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此工作纳入市、区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监督检查和评议的内容;市、区监察部门应通过监督检查和评议,对市、区政府机关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以及市、区综合档案馆提供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武汉市档案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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