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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档案登记实施办法、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 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档案审批实施办法


                                          档案登记实施办法

一、许可事项:档案登记
二、许可依据:《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 13 条、《湖北省档案登记办法》
三、许可条件:
   (一)新设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设立而未办理档案登记的单位;
   (三)举办市级重大活动的承办单位;
   (四)因破产、兼并、被撤销等原因终止活动或者改 变活动范围的单位。
四、许可程序:申请 — 核准 — 备案
五、许可期限: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给予备案。
六、需要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目录
   (一)行政事业单位批准成立文件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明、社团登记证明。
   (二)举办重大活动的有关文件。
   (三)机构变动的有关文件
七、填写《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档案登记申请书》
八、受理部门:法规处
九、联系电话: 82786681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

一、许可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二、许可依据:《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 14 条、《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第 11 条、《武汉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监督管理办法》、《武汉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程序规定》。
三、许可条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在完成归档工作后,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重点建设项目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四、许可程序:申请 --- 验收 --- 颁证
五、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档案验收。
六、需要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目录
   1 、项目工程建筑、安装情况的档案目录;
   2 、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控制情况的档案目录;
   3 、项目竣工原试行情况档案目录;
   4 、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绘制的图纸目录;
   5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审查等档案目录;
   6 、项目建设中廉政情况的档案目录;
   7 、国家规定的其他档案目录。
七、填写《武汉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书》
八、受理部门:法规处,电话: 82786681

                                   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档案审批实施办法

一、 许可事项: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二、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 1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 17 条。
三、许可条件:
   (一)对国家安全不造成危害的;
   (二)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
四、许可程序:申请 — 审核 — 决定
五、许可期限: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下发决定书。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四)档案的复印件。
七、受理部门:法规处
八、联系电话: 82786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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