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有效保护档案,促进档案利用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根据《档案法》及鄂价费字[1999]32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收费标准。
一、 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查阅费:查阅建国前档案资料每卷(件)4元;查阅建国后档案资料每卷(件)2元。
(二)、档案保护费:利用档案进行复印、复制、照相等须交纳档案保护费。复印或翻拍明清(含明清)以前的一般档案和革命史档案每卷4元;复印或翻拍明 国时期档案每卷2元;复印或翻拍建国后档案每卷1元。复制录音带按每盘30元(含复制工本费)收取档案保护费;复制录像带、影片按每盘80元(含录制工本 费)的标准收取档案保护费。
对特别珍贵的历史档案,按同时期档案保护费标准的3-5倍收费。
确需档案部门对档案资料进行复印或照相的,另可按市场价格收取复印和照相工本费。
(三)、证明费:
出具学历、工龄等项证明,每份10元;
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每份200元(土地划拨、征用土地)
(四)、咨询服务费:
每人(件)次收手续费10元,另可按利用者获得经济收益的2%收取咨询服务费。
二、 收费范围
具体范围如下:
(一)、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查考、调查取证而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确需复制的,只收取复制工本费)。
(二)、其他为落实房地产、财产、债务、债权、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活动以及进行编史修志、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收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均属收费范围。
三、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综合性、专业性档案馆,对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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