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凡属根据正式批准的档案利用计划(编目计划,调查提纲)或介绍信开列范围的档案,按照实际需要,可以有选择的进行复制或抄录;但不允许整卷复制或全文抄录。
复制、抄录档案均应填写登记表,经审核后,属于复印、拍照的由我馆承担,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和损耗费。
二、 凡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严格控制复制范围,如特殊需要,经馆长同意,并报上级领导批准。
1、 区、局以上党、政领导机关的重要会议纪录如党委会、常委会、领导成员办公会、生活会等。
2、 建国后编制的国民经济计划统计数字。
3、 涉及并影响我党政军及其领导人形象、声誉的材料。
4、 涉及高级干部政治历史和纪律处分的有关材料。
5、 历次政治运动中形成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和个人专案材料。
6、 涉及对外关系、外资、外债等方面的有关材料。
7、 机密以上的上级文件和材料。
8、 革命历史档案。
9、 珍贵的和已破损的重要档案以及孤本资料。
10、 其它应予控制的档案材料。
三、 复制档案(证明性材料除外)一律由利用者在机关档案室保管,不得分散转让或据为己有,除经档案馆请示上级领导机关特许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出版、陈列、展出或再行复制。
四、 对于档案复制件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本馆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有权进行干预,并报告其上级主管部门,情节严重,违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武汉市档案馆
200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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