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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在清代道光年间已是“人员杂五方,商贾富兼并” 的“楚中第一繁盛处”。到了近代,随着城市日渐繁华,来往人员增多,社会风气日下,以出卖妇女灵肉为生的特种行业——妓院也兴盛起来,“娼妓”人数空前增加。
娼妓在封建社会中为下九流,是专指出卖皮肉的妇女,俗称“堂子姑娘”或“婊子”。
清朝道光年间(1821—1850),汉口已有妓院数百家,多数散居在今汉正街附近之大火路、青莲路一带。1862年(同治元年)汉口开埠后,妓院逐渐向后城马路(今中山大道的上、中段)、歆生路(今江汉路)以及大智门车站附近发展,每院蓄妓二三人、八九人不等。江岸地区一章姓乐户家,设账房,雇杂役,蓄妓20多人,在那时可算大妓院。妓女中以年龄、姿色的不同分成不同的等级,各等级的妓女住不同地方,接客收费标准困等级不同而有差别。又以籍贯和来源的不同分成不同的帮派,有苏(州)帮、扬(州)帮、湘帮、本帮(湖北各县市)和杂帮(河南、四川等省市)。王葆心所辑《汉口竹枝词》中,对歆生路的三分里、四成里就有细致的描绘:“十家八九是苏(帮)扬(帮),更有长沙与益阳(湘帮),夹道东西深巷里,个依浑似郁金香”。
由于历届反动政府明禁暗纵,甚至靠花捐为其增加财政收人,使公开卖淫愈演愈烈。据统计,汉口有营业证、经政府批准公开卖淫的所谓“公娼”,在1928—1949年间,除少数年份外,每年均在千人以上。至于未经登记的暗娼,1933年国民党官方估计,为3000余人。汉口沦陷时,日伪政府更是为娼妓业大开绿灯,1940年汉口还有日本官方设立的“军妓院”。
清末、民国时期,妓院称为“乐户”业,由政府制定管理办法:一曰“征收捐税”。计有乐户捐、旅馆寄居花捐、妓女执照费、乐户执照费等。1915年,汉口警察局全年征收此项税捐银洋55,500元,占该局24项捐税中的第二位。二日“确立标志”。妓院门前挂政府统一制发的“门灯” 和“乐户住处” 标牌,妓女胸前戴“识别花”。三曰“定期检验”。即检查妓女是否患有花柳病。四日“规定娼区”。即划定妓院营业地区。 
从事乐户业的,多为警察、特务、宪兵、保甲长、青洪帮分子及地痞流氓相勾结,法租界长清里乐户王某,丈夫是洪帮大爷,干儿子是警察局第七分局所长,女婿是警察五分局局员。磨子桥妓院老板彭汉卿,开设妓院22年,是洪帮“景阳山” 的大爷,手下有流氓打手40多人。他的妓院中被迫害致死的不可胜数。有位名叫小红霞的姑娘长了“杨梅疮”,彭汉卿竟以给她治病为名,将她绑在板床上,用烧红的铁条刺人溃烂的阴部,将疮烧焦,然后用剪刀一剪一剪地剪掉,再在伤口抹上食盐。小红霞受此毒害摧残,活活被折磨而死。彭汉卿竟连棺木也不施舍一副,命人用破席一卷,草草掩埋了事。1938年8月,汉口一妓女被老板残害致死后,分尸8块,装人木箱中丢弃姑嫂树郊外,这一事件,成为轰动一时的“社会新闻”。但因妓院老板后台“硬”,这一恶性案件竟不了了之。
妓女出卖灵肉的收入,除向官方交纳捐税外,还要受“王八”、“鸨儿” 的剥削。按照当时的“规矩”,他们对妓女的剥削方式有三种:一叫“本家”,多系小时卖身人院,与鸨儿母女相称,其卖淫收入全归妓院。二叫“捆账”,以契约形式先由妓院付给妓女或其“亲属”一笔钱,在契约规定时间内(三数年不等),卖淫收人全归妓院。三叫“分账”,收人对半或三(妓女)七(妓院)、四(妓女)六(妓院)分成。
操皮肉生涯的妓女,大都由于贫困难以维持生计:有的被丈夫抛弃;有的被人拐卖;有的卖身还债。也有极个别的是贪图享受,自甘堕落。汉口临近解放时,娼妓业达到高峰。据1948年汉口警察局统计,全市公娼有1429人,妓院554家,暗中以此为生者几达1万余人。当时较好的妓院多在法租界长清里、辅义里和江汉路联保里一带,下层的则分散在贤乐巷、土垱、文书巷、沙家巷、桃源坊、磨子桥等处。
娼妓业的泛滥,势必造成性病流行,遗毒社会。1946年,汉口市立医院检验妓女600多人,患梅毒及淋病者占2/3以上。同年该院皮(肤)花(柳)科统计,每天平均门诊病人120人,其中性病患者占20%左右。
武汉解放后,人民政府决定取缔妓院。1952年9月10日凌晨2时,出动公安于警1013人,封闭全市妓院。收养妓女251名,逮捕罪大恶极的乐户老板52人。从此,猖撅一时、危害社会的娼妓业从汉口消失了。妓女们经过学习、治病、培养劳动观念、掌握谋生技能,全部妥善地得到安排。妓女们说:“旧社会把人变成鬼,新社会把鬼变成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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