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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档案馆寄存档案资料暂行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武汉市国家综合档案馆信息中心的作用,切实有效地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武汉市在企业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向档案馆寄存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日趋增多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及较高价值的资料,本人自愿并向市档案馆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准后,均可在市档案馆寄存。
  第二条、 寄存档案资料的收费标准
  1、 短期寄存的档案资料按年均每卷(件、册)10元收取,缴费方式分年或按约定期限一次性缴纳。
  2、 永久性寄存的档案资料按年均每卷(件、册)5元收取,缴费方式分年缴纳或按50年一次性缴纳。
  3、 按档案柜寄存,每节每年收费200元;按档案架寄存,每架每年收费2000元。
  第三条、 寄存档案资料的管理与利用
  1、 寄存在本馆的档案资料,本馆将分别设立专库、专柜妥为保管。
  2、 凡寄存在本馆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寄存者所有,如需向社会提供利用,必须征得寄存者同意,方可向利用者提供利用。
  3、 档案馆负责寄存档案资料的安全,如出现损毁,将予以赔偿。其赔偿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寄存档案资料到期后,档案馆将书面通知寄存者办续存或索取档案资料的手续。凡到期未办理者,寄存档案资料由本馆酌情处理。留存档案资料的所有权同时划归国有。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市档案馆
二OOO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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